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全文

柯基

 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,改善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环境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居民养犬和单位养犬。
本规定所称养犬,是指犬只经过合法登记,饲养人经过管理,依法携带饲养犬只出户的活动。
本规定所称的登记,是指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犬只的年度检查,符合登记条件的,纳入国家犬只登记数据库。
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: (一)影剧院、展览馆、体育场等场所;(二)集贸市场、商店、商场、超市、餐饮等营业场所;(三)候车(机、船)室、候机(车、船)厅等公共交通工具;(四)医院、学校等其他公共场所。
镇人民政府和乡(镇)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时间、特定区域,划定专门场地、区域,允许携带清扫犬出户。
居民养犬的,不得违反本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、公园内部区域以及本市禁止进入的公共场所。
养犬人携带犬只出户时,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、束犬链,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,但导盲犬除外。
养犬人饲养犬只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,因教学、科研及疫病防治等确需携带清扫犬只出户的,应当征得本人或者其他养犬人同意,并采取戴嘴套等措施避免影响他人。
禁止养犬人携带未满十六周岁的犬只进入上述公共场所。
犬只进入除上述场所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,应当束犬链,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。
对养犬影响周围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的,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照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规定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。
养犬人不得遗弃、虐待犬只。
禁止在本市行道树、绿地、居民庭院等公共区域内遛犬。
犬只有健康要求,禁止养犬人携带未满一岁的犬只饲养,并在出户前佩戴免疫电子芯片。
养犬人、其他养犬人以及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,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 (一)不得携带未满十六周岁的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、商店、医院等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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